【公告】敬請業者配合衛生機關進行食品安全相關檢驗作業
近期臺北市及新北市衛生局針對食品安全議題加強查核,並以專案形式執行水產品抽驗作業。
本公司依規全力配合相關稽查作業,提醒業者於衛生機關依法執行查核與抽驗時,務必配合辦理,除應提供水產品供其採樣外,亦須確實說明商品採購來源與流向,以免因資料不全或不實致生違規處分。
相關法源依據如下:
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41條規定:
「業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執行查核、抽樣檢驗、查扣或封存,應予配合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」
若有違反,依同法第47條規定:
「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查核、檢驗、查扣或封存,或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實資料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。」
全國法規資料庫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請共同維護食品安全與市場秩序,感謝配合。